全球在金融海嘯後,推動以金融科技替代傳統金融之金融民主化運動
目前全球最㚏的金融科技(FinTech)產業,其發展不完全是以科技為主要源頭而發展推動的;相反的,正是因為2008金融海嘯後揭露了傳統金融本身機制面的風險與問題,英國和美國當時受到國內排山倒海的壓力下,陸續進行了其國內之金融改革,接著便利用國際貨幣基金(IMF)、世界銀行(World Bank), 金融穩定理事會(FSB)等開始主導了全球的金融轉型,也期這樣的轉型可以防範下一個金融海嘯。
金融科技的創新,主要在於開放金融民主化,鼓勵多元創意或科技技術挹注新金融模型的創造。有別於過去金融體制過往多與政權緊密相連,或者僅特許少數業者進入市場的情況,轉而將原封閉的金融市場與金融模式,開放更多創新金融科技業者的參與,以期逐步擺脫對傳統金融的過度依賴,和「太大不能倒」的前車之鑑。
面對這樣的金融民主化的過程中,顯然,容許創新以及多元嘗試的法令,才有空間促成這樣的產業發展,在英、美、甚至中國和印度等均已成為金融科技大國下,台灣的金融科技話題才開始,少數的金融科技新創公司也才剛萌芽,在滿懷期待金融科技在台灣發展的同時,到底台灣的法律環境到底是否準備好了面對這樣的創新金融科技?還是相反得充滿了問題與荊棘?
問題一:既有法令下的金融創新,竟然有著得面臨”刑法”伺候的大風險
除去詐騙、洗錢等全球金融共同面對的法律問題,英美新加坡等國家的金融法規都是民事責任上問題;但在台灣,進行金融創新卻竟然有著無法承受之重──觸犯刑法入獄的可能。
筆者不是法律人,但猜想台灣在銀行法等相關金融法規,當初或許是以特許專制的概念設計,加上了許多刑責,以嚇阻未受特許執照之單位或個人進入這個領域之中。這樣的做法,和當年的報禁或許有些雷同,然而隨著世界潮流的發展,台灣當前也面對到了金融科技的發展,此刻,正是檢討這樣的法令是否仍適宜的關鍵時刻。想想,一個主張金融科技創新,推動金融民主化的國家,怎麼可能還有著刑法加持的銀行法等相關法律罰責?
相較於英、美、新加坡等金融科技發達國家內的相關金融法令,能找到的最多就是罰款、停業等罰則,尚找不到有如同台灣加上以刑法入獄方式來訂定金融銀行法規的。當然,傳統金融拿人民的錢為本錢,在金融海嘯後,英美各國等面對傳統金融的監理是格外加強管理,但是在面對金融創新上反而採取開放與鼓勵,當然也未能從其法令上找到可以追究刑責的。
換言之,在台灣發展金融科技,單就這一點上,就使得台灣從根本上在發展金融科技時,落入最落伍且毫無競爭力的窘境。這樣的刑責加諸金融相關行為的前題,仍發揮著嚇阻機構及個人進入這市場的影響力。
問題二:正面表列以控制計劃經濟的舊思維,成了發展創新的絆腳石
對於傳統金融需要高度監理,筆者相當認同,因為其在業務模式上,是利用人民的錢當本金,並以高度槓桿取得高額利潤,於金融海嘯後各國紛紛限制其業務,不少國家如英國將監理(其央行下之PRA)與金融服務之授權(FCA)分離主管機構及管理,以便一邊強化傳統金融的監理,另一邊推動金融科技的創新與發展,以期發展出非原有模式的新作法。
然而台灣目前並未因應金融科技的發展成立發展單位或機構,仍以原本監理傳統金融構構的金管會為主要的金融法規等的主管單位。而原本之金融法規系以大架構方式訂定,而金管會在面對傳統金融是以計劃經濟、計劃業務的管理方式,習慣採取正面表列之方式,以避免新業務未經溝通協調就推出。然而在這樣的組織及法規框架下,問題來了: 金融科技新創若都以原本的正面表列管理,還可能有創新嗎?創新,本來就是在目前没有法條的項目之中,寫下新的可能。
換言之,面對金融科技,主管單位(目前是金管會)需要用不同於面對傳統金融業的管理思維,改以創新經濟、創新業務的思維管理,一定要為金融科技寫下明白的負面表列。
問題三: 現有法令釋疑之責,竟無人擔當
雖然金管會是目前金融法規所定義的主管機關,但其主要功能在監理傳統金融業,因此也無法定義自己是法令之釋疑單位,故之前曾經出現金管會與業者的對話,詢問新的創新作法,會變成要由「檢調來認定」的報導(Ref.1)。而這上述三項問題,更是環環相扣,形成了一個極不利金融創新的惡性循環: 如前所提,因為目前金融法規不止是行政法還涉及刑法,所以金管會認為不完全是其角色可以釋法。
同時,過去長期以正面表列思維,並不希望改為負面表列,或者說在同一單位下如何差異化管理傳統金融與金融科技呢?面對傳統金融,金管會希望一個口令才能有一個動作; 但金融科技的創新需要的恰恰相反。因此面對新的做法時,金管會一貫作法上是不太主動積極釋疑,更何況往往面對同一議題,在金管會內不同單位還有不同看法,這也造成金融新創在法律面上的進退失據。
舉例來說,台灣早期推動電子商務,也產生了商城的概念,代收代付業者因應而生,但幾乎所有當時代收代付業者,甚至連知名的Yahoo!也都曾受到金管會的關切,認為可能是「違法吸金」。甚至在2007左右要求所有業者停止服務近兩年,坦白說,這也是為何造成台灣網路支付由領先變落後的重要歷史關鍵(Ref.2)。但回頭檢視銀行法中與吸金相關的條文,其實怎麼看都和代收付無關,可是由於不是明明白白的以負面表列方式訂定,正面表列中未提及的項目,居然變成了主管機關的態度可以立即定其生死,隨時要求停業。
更可怕的是,銀行法這樣的特性還容易因之成為商業報復或殲滅對手的手段!隨時可以讓檢調進行搜索起訴,最有名的,就是數字科技,其下之8591寶物交換網在經營了7年,正當其2014進行上市之際,竟被以有人提出檢舉,遭檢調起訴(Ref.3)。
面對金融科技所引領的創新金融,金融法規及執行管理要全面重新來過
類似被以觸犯銀行法等金融法規的案例林林總總,實在不勝枚舉。以98~102間法務部統計資料列為違反金融相關法規的刑事案件佔所有經濟犯罪4265件的32.1%; 筆者不知其中有多少是蓄意要詐騙消費者侵害消費者權益,還是只是因為我們的金融法規仍是為了「只許周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特許思維?這些案件中,是否也入罪了不少對消費者有利益、有價值的金融創新服務?
全球一同面對的金融科技產業發展與創新經濟,本來就是一個新的變化與挑戰。 “Deregulate”「去法令化」這個新名詞也因應而生,它也正代表著國家法令面對新產業新經濟也必須的調整與修正外,甚至還給予減法與鬆綁。
金管會正在進行的「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也許會對部份經營到金融法規所提及的既有業者有了一個除罪管道,但又有多少可能根本不被認定相關的新服務呢?與其花時間精力,字字斟酌或緇珠必較這些創新金融科技的作法是否符合既有法規的認定,還不如回來修訂不符現在與未來的金融法規,並且能重新定義金融相關法意,讓台灣金融服務走向民主與自由,以創造消費者價值為目的。
如此一來,法條上將期望排除的行為負面表列清楚,讓金融科技業者不會誤蹈灰色地帶,也更不需要花時間精力,和主管機關討論研究法規再予以解讀,我常想,這難道不是浪費國家公務資源嗎?只要確保這不違反原來的法意就好了啊?現在才花力氣去逐字推敲,為什麼不是事前把認為違法的行為列清楚呢?這難道不是立法時的責任嗎?這樣的概括授權行政單位的法規,又會不會形成了行政上的獨裁呢?
回歸法學的精神,也許銀行法等金融法規本身是否符合憲法保障的人民基本權利及自由都還有些疑慮,但無疑的是多多少少限制了人民創新自由的權利,還再加以刑責之作法,值得全盤檢討與修正。
法律應以全民福祉為依歸。
但筆者一直對正在洋洋灑灑進行中的司法改革感到憂心的,當美國新任總統Trump 上台時第一個行動是要deregulate 2/3 其國內法律以發展其國內金融及創新業務,顯見全球對創新與法令的關聯的重視; 而台灣金融科技的法律問題卻未被列為司法改革的項目之一,這是一個重要但卻被忽視的議題。好不容易金融科技已成為數位國家以及金融發展的核心項目,那麼期待金融科技相關的法律全面調整,才能讓台灣的金融科技真正走向金融民主,發展自由的金融創新與價值!
Reference:
1.只有等法官判刑後,我才會知道產品能不能做
https://www.bnext.com.tw/article/40784/BN-2016-08-31-145159-40
2.台灣網路支付由領先變倒數
https://buzzorange.com/techorange/2014/10/15/interview-neweb-technology/
3.數字科技被檢調起訴吸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