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此次與16家金融科技業者,以及11家金融業同業公會代表,以及證券期貨投保中心,金融評議中心等一同參與1/13金管會的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研商會,這次的會議,是政府第一次以正式會議邀請金融科技業者與金管會相關單位面對面的會談,以下是筆者的觀察心得:
新主委及副主委,使金管會態度已轉為開放
與以往金融科技研討或會議大不相同的,第一是儘管仍是閉門會議,但邀集了超過十家金融科技業者; 第二是發放採訪通知,開放媒體旁聽。相較於去年八月九月的十場金融科技座談會,明明談的是金融科技,金融科技業者卻多不得其門而入,雖然仍是閉門會談,但已是主動詢問邀請金融科技業者,這一點在態度上已顯然從排斥金融科技到了接受金融科技。同時,據聞,開放媒體旁聽也是一大進步。
另外,新上任的鄭貞茂副主委,更是其中的亮點。在以往金管會長官們進入會場,鮮少與業者互動。此次會議,鄭副主委提早入場,還刻意主動和金融科技業者互動,甚至交換名片,極力展現親切風格,也示出對金融科技業者的善意。
然而金管會政策上仍維持保守,以不變應萬變
儘管所有參與成員都能感受到金管會態度上的轉變,然而回到政策與會議,又不得不說,其實進步不大。會題名為「研商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然而整場會議只有讓所有與會者陸續點名發言一次,並無交流或討論。
鄭副主委這位主席一開始就先打斷一位舉手欲發言的業者,告知需依其安排順序發言,同時草案內容和立法院通過之除罪八法核心內容並無不同,都只有針對涉及金融特許規定的項目才受理,增加的部份也只是在執行面申請到監督及管理的授權主管機關的概論,相較於國際金融法令沙盒的辧法仍是相當空泛。
同時,礙於金管會本身權限為金融監理以及所執掌項目作為原本傳統金融業,使得此法雖名為「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但卻只能處理少部份的金融科技的創新,甚至可以說,它應該是原來只限金融業申請的領航計劃,硬把名字換成了新的,再開放金融科技業者申請。
金融科技法令沙盒 ≠ 金融監理沙盒
草案雖然名稱上没有沙盒,但開宗名義在草案總說明,以及逐條說明中均揭示是為因應國際,特別是英國推出金融法令沙盒而因應提出的草案。值得注意的,在國際原文為”FinTech Regulatory Sandbox” (個人譯為「金融科技法令沙盒」),而台灣金管會的翻譯把它改為「金融監理沙盒」。筆者認為其實並不太適當,因為原本它是為推動「金融科技」而發現「法令」中要修改的試行場地,可是經過監理思維的修改,它變成了回到「金融」且以「監理」為要的試行場地!這個翻譯與修改也充份彰顯了現行草案的思維與問題。
如 “FinTech Regulatory Sandbox”(金融科技法令沙盒)名稱所直接揭示的,重點在於法令被修正、被測試,而企業新業務模式是拿來證明有必要修正的實務範例;新加坡則要求申請人在申請書上就已經要預先標明要修正或豁免的法令項目。
各國期望的是利用金融科技產業提出的新創想法,順便發現並修正其不合時宜的法令,而同時其在沙盒試驗通過的企業,就代表其模型值得發展,可繼續推廣營運,以搶下發展新模式上市甚至向外擴張的時效;所以國與國之間甚至還兩兩簽定:其國內金融科技業者若試行通,在另一國家不必再試立即可直接上市!換言之,這是一舉兩得的新興法令管理思維!
一方面讓政府運作法令不斷由新想法來挑戰以及翻新,另一方面,又扶植與鼓勵金融科技新業務的發展! 沙盒辦法就是要拿掉新創業者等待法令被調整的問題,而這個受理的主管機關,是有明確的責任以及權力進行法令修定及改革,除了能在實驗中免除部份法令遵循項目,而在實驗後,還要能無時間差的讓新法直接推出,企業無痕持續運作!
草案不具備國際金融科技法令沙盒之權責,也就無法達到國際沙盒之目的!
核心草案內容,表現在草案中的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第十五條提到實驗結果經審查完成後,主管機關得參酌檢討金融法規之妥適,或言之,這裡並不見得會有明確的下一步法規修正與鬆綁。同時第十六條提到,當實驗成功通過,還要再重新申請該業務之經營,其經營還要受金融法規之規範(上下兩條合起來看,意思是很可能仍是會受到原有金融法規之規範,換言之,金融科技新創,要變成金融業來管)。
可是我們的這個藉沙盒之名草擬的金融科技實驗條例草案,這兩條保存原有監理思維的條款,讓沙盒精神完全破功!更突顯了現有金管會角色上並未被授權能處理和推動金融科技法令沙盒的問題!
另外名為「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在此法上(第六條),卻只能處理有涉及特許業務的金融業務範圍,換言之,其他國家運用金融科技法令沙盒來處理的如金融跨及醫療資訊、跨業運用,甚至外匯項目等,都無法處理,這使得這個草案格外乾尬,一來完全無法和他國接軌,二來用「金融科技」來命名,名不正言不順,要嘛拿掉科技二字還較適切;否則,實在應思考授權能處理這跨單位議題的新機構為主管單位!
筆者回來也再次檢視了英國、新加坡金融法令沙盒的核心作法,整理為以下表格:
| 國家 | 是否有限制特定法規相關才處理? | 修法是否為受理主管機構之權責 | 實驗成功後,若涉及法令修改,出沙盒之下一步? |
| 英國 | 不限 | 是 | 創新中心(Innovation Hub)會發授權鬆綁令給申請者,使其不需符合或移除其限制條款,或者完成修改法令 |
| 新加坡 | 不限 | 是 | 申請書時已預先載明哪幾條法令要鬆綁,金融局會在實驗中即協助進行法規調整或修正,但實驗後出沙盒要求業者要符合法令規定(此部份未明白寫出是否是新法或舊法) |
| 台灣 | 僅限金融特許法規 | 否 | 要出沙盒業者要符合金融法規,未言明會協助進行修法 |
金融業和金融科技業相同,都非期待金融法令的開放與修正
有趣的是,這場會議,銀行公會,信託公會等起初均不多表示意見,就表示樂觀其成,但在金融科技業者發表了對於相關草案應修正的重點,並建議要負面表列以鼓勵創新後,產壽險公會等之發言便站在和金融科技者同一陣線!證券公會發言特別提到試驗應是採報備制,希望主管機關不要手插太深;同時、還表示現行草案這樣的實驗方式是不利於新創業者,同時再次強調資本額門檻等是不必要,也會不利於新創業者,讓新創淪於必須和原有傳統金融業之附屬!認為既有法規鬆綁才是重點。
另有其他公會代表發言,強調法規負面表列的重要,更希望沙盒應該是申報制,不應該是核准制。中間由於意見太一致,主席鄭副主委還忍不住打趣說,「我們金融業和金融科技業都是站在一起的!」。
而產險公會代表發言時,提到「歡迎科技業者一起加入這個高度監理的產業。」還引起全場共鳴,大家都笑了出來。顯然這是金融業者共同的痛點與心聲。。
共識重點,重點摘要如下:
- 共識重點一:資本額門檻不是重點,專業門檻才是
現行法令仍是以資本額作產業利益分配之思維,在會議討論中,新創業者與金融業相關公會皆共同認為,只有去除這樣的條款和思維,才能讓金融產業回歸商品競爭,也只有這樣,金融專業的重要才能被彰顯。這樣的思維不僅呼應了金融科技產業本身期望促進金融民主化的價值,更打破了台灣金融圈的金權結構,也才會真的有機會多元發展,發展金融普惠的可能!
- 共識重點二:法規負面表列,才能鼓勵創新思維
如果每項業務都採用核准制,或許可以保障金管會永遠被需要,但對於金融創新絕對是和時間及效率賽跑!這一點可能是我們國家金融法規上相較於英國、美國或新加坡最大的不同,也可能是我們發展金融科技創新產業的致命缺點!這些國家在推出金融新服務時均是以負面表列的模式,完全不需預先申請,也不需報備!
可想而知,他們發展新服務的速度已遙遙領先了我們,而在這樣的情形下,他們還會想要發展FinTech 法令沙盒,顯然是他們覺得新創發展所需要的速度、時效,還要更快更好!這些,在英國或新加坡他們政府網站中FinTech Regulatory Sandbox文件上都明白揭示,他們仍深深覺得,新的金融服務以及新的金融競爭是瞬息萬變,而「法令」始終追不上創新的腳步,因此他們要更進一步推出金融科技法令沙盒,讓法令隨著創新而修正、而調整!
而可憐的台灣,在現況而言,連任何新服務都還在核准制,又如何追上這全球認定的金融轉變呢?所以根本問題,是要重新檢討及改革金融法規及制度,讓台灣金融能隨著世界潮流而轉變,而法令的負面表列首當其衝是改革重點!這也是新創業者在會中及會後均強調,期望金管會至少可以明白的把紅線劃出來,不要期望以人治的思維,隨時吹看不見紅線的哨子,彰顯了單位之權力,卻錯失了台灣整體進行金融創新、數位經濟的機會!
政府單位準備好了嗎?
或許上任不久的金管會核心主管態度上有明顯轉變,然而政策上卻尚不見大幅的改變,而面對金融科技這個全球重要經濟重點項目,金融科技業者數次的呼籲要求成立跨單位的金融科技發展單位,我們仍然看不到林全院長的回應,或者國發會或政委的關心,這仍是令人相當憂慮的。
更讓台灣民眾及產業擔心的,是我們的政府單位,似乎認為推了一個有含金融科技名字的草案,並大肆宣揚它,就代表台灣已經有了金融科技,或著說就可以交待了!這樣的執政的態度是筆者較不認同的!會議末了,有人提醒這應該是就是立院會通過的版本,或言之,告知大家其實只是讓大家有各自表述的機會。對於新上任的主委及副主委,筆者提醒這其實是難得的為台灣做一些事的關鍵契機,千萬不要再落回過往的,上對下,單向的一言堂!
參考各國金融科技法令沙盒草案推出的過程,其實都是先提出來並進行6個月的接受各界意見回饋的過程,並不斷地修正再修正!參考英國新加坡的相關網站,也會發現相關討論會議發言及修正記錄都相當透明公開,而所有業者建議也都有逐條回應。確實,金融科技只是數位新經濟的前哨罷了!但明顯的是全球政府機制以及法令翻新的機制都需要跟著這股浪潮轉型!全球政府也都需要用不同的態度與作法才能找到一個兼顧轉型創新又能正向與民間產業互動的新模式!新經濟、新科技,更需要開放願意接受新的政府擬定政策之作法和流程!
此外,英國金融制度在2008金融海嘯後早已進行了大幅的金融改革,將金融發展及授權,和傳統金融之監理脫溝,草案中提的英國金融行為監理總署(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其實並不等同於台灣的金管會,而其實際上也不負責對傳統金融的監理,但反而負責金融科技及任何涉及金融行為之金融服務之授權,更以促進金融競爭、發展對消費者有利的金融服務為宗旨。而傳統金融監理的監理單位則為另一機構PRA(Prudential Regulatory Authority)。發展和監理分離,或許也才是讓台灣金融科技往前邁進的關鍵步驟!
或許能提出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這個動作,已經是國內政府機構的一大進步,但是不要忘了,相對於國際,甚至就只縮小至亞洲,台灣的金融科技產業仍在龜速中前進!擔負台灣未來經濟發展責任的林全院長,甚或小英總統,在這麼多天來媒體以及業者對金融科技這個話題的討論後,其實大家期待與觀察的,是真正的發展行動!
Reference:
UK FinTech Regulatory Sandbox: https://www.fca.org.uk/firms/project-innovate-innovation-hub/regulatory-sandbox
Singapore FinTech Regulatory Sandbox Guidelines Summary:
Singapore FinTech Regulatory Sandbox Guidelines:http://www.mas.gov.sg/~/media/Smart%20Financial%20Centre/Sandbox/FinTech%20Regulatory%20Sandbox%20Guidelines.pdf
